一、竞买者资格条件
1 、境内竞买者: 凡企业法人竞买, 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委托书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个人经营者竞买, 须持有营业执照和本人居民身份证; 公民个人竞买, 须持有居民身份证。
2 、境外竞买者: 须持有境外公司之政府注册文件, 银行资信证明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如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护照等)
。
3 、竞买专营、专卖物品者: 除上述条件外,尚须持有该项物品的经营许可证。
二、竞买手续
1 、申请“竞买证”。竞买者须在本行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上述资格文件到本行办理竞买申请登记; 经本行确认竞买资格,
交纳拍卖保证金之后, 即领取本行签发的“竞买证”( 限当期有效, 每证可入场2 - 3 人) , 保证金额我行视拍卖品而定,
竞得者转为定金, 无竞得者拍卖会后即退还保证金。
2 、看货看样。本行按拍卖物的原状进行拍卖, 竞买者应在本行公告规定的拍卖物展示的时间、地点索取“拍卖物资料”,
并看货看样或实地察看, 仔细审视和了解其质量或现状。拍卖物及样品原则上不外借, 若有正当理由, 经本行领导同意并缴付押金后,方可外借。竞买者自行决定竞买行为,
并自行承担责任。本行及其工作人员的介绍和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 不构成对拍卖物质量的任何保证。
3 、拍卖当日, 竞买者须准时抵达拍卖会场, 出示竞买证, 换取竞价号牌, 领取“报价单”, “报价单”上之价格为起叫价。拍卖会结束后,
竞买者须交回竞价号牌, 方可离场。
三、应价和成交
1 、拍卖开始, 拍卖官按当期“报价单”的序号依次进行拍卖。拍卖官从起叫价开始报价后, 竞买者应价, 须举号牌,
亦可举牌口头报出高于拍卖官的报价。竞买者一经应价, 就视同对拍卖物现状认可, 不得反悔。但有比其高的应价时,其应价自然失效。
2 、拍卖官在应价基础上再报价, 经三声报价仍无人应价的, 便敲槌拍定以最高应价成交, 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场签署“成交证明”,
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3 、拍卖会结束时, 买受人持“成交证明”与本行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作为上项敲槌成交的书面表示, 即书面合同,
双方不得拒签。应价后反悔的,保证金不予返还, 并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4 、买受人缴清货款或定金后, 方可离场。
四、货款和定金
买受人凡不能当场付清货款的, 均需当场向本行缴纳成交价的2 0 %作定金, 余款须在七日内向本行结清, 余额不按时支付的,
自第八天起, 本行每日按所欠货款的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 并有权视为买受人不履行合同, 将该物品再行拍卖, 所缴定金不予退回。
五、佣金和佣金率
六、提货
买受人必须向本行缴付佣金, 每项成交的佣金= 成交价×佣金率,与货款一起交清。佣金率以拍卖当期宣布为准。
1 、买受人以现金付清全部货款后, 即可提货; 买受人以汇票或支票付款的, 须在全部货款入本行帐户后,方可提货;
买受人凭本行“拍卖专用发票”提货。
2 、买受人缴清全部货款并自拍卖成交当日起计十日内提清全部物品, 逾期提货者, 货物的风险、责任概由买受人负担,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清货物的, 经本行同意可代为保管, 但本行自第十一天起按成交价的千分之五计收保管费。
3 、提货时买受人须当场清点验收, 提货后才提出异议的, 我行不受理。
七、运输出省
凡需运出本省的缉私罚没物品, 买受人可凭本行专用发票办理运出本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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